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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普通门诊待遇标准(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医保)
    1/ 选点就医

    城镇职工:

    选点就医(“一大一小一中医”+专科):参保人应当按照规定在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或者指定专科医疗机构进行普通门诊就医。

    城乡居民:

    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应选择1家基层医疗机构作为其普通门诊就医的选定医疗机构,选择1家其他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其普通门诊专科就医的选定医疗机构。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在指定的专科医疗机构进行相应专科门诊就医不受选点限制。其他城乡居民选择1家基层医疗机构作为其普通门诊就医的选定医疗机构。

    2/ 普通门诊改点及续点

    普通门诊选定的就医机构,原则上一年内不变更。参保人员确因病情需要、发生户口迁移、居住地变化、变动工作单位或者因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变化、重大突发事件等情形,可线上通过广东政务服务网或穗好办App途径,或线下至本市医保分中心现场申请办理变更。

    3/ 普通门诊待遇标准
    人员类别 规定标准 基层医疗机构实施
    基药制度且零差率
    销售的药品
    其他医疗机构和
    指定专科医疗机构
    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在职职工 80% 88% 65% 本市上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
    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2025
    年度为7916元)
    退体人员 85% 93.5% 70% 本市上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
    工年平均工资的7%(2025
    年度为11082元
    未成年人及
    在校学生
    80% 88% 50%(直接就医) 1000元/人
    55%(经基层医疗机构转诊)
    其他居民 60% 66% / 600元/人
  • 二、一类门诊特定病种待遇标准(城镇职工、城乡居民)

    医疗保险基金支付一类门诊特定病种基本医疗费用,应当符合我市社会医疗保险一类门诊特定病种目录范围。

    1/ 一类门诊特定病种的类别及审核确认

    广州市一类门诊特定病种均须指定定点医疗机构确诊并审核确认,共27种:包含高血压病、高脂血症、糖尿病、肝硬化、类风湿关节炎、支气管哮喘、病、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慢性心力衰竭(心功能亚级以上)、慢性肾小球肾炎、慢性阴塞性肺疾病、脑血管病后遗症、强直性骨柱炎、帕金森病、骨关节炎、系统性红斑狼疮、心脏瓣膜替换手术后抗凝治疗、溃疡性结肠炎、慢性肾功能不全(非透析)、阿尔茨海默氏病、甲状腺功能减退症、银屑病,肝豆状核变性病、淋巴结核、肌姜缩索硬化症、普拉德一威利综合征、克罗恩病。

    2/ 待遇标准
    一类门诊特定病种待遇标准
    人员类别 规定标准 基层医疗机构实施
    基药制度且零差率
    销售的药品
    其他医疗机构和
    指定专科医疗机构
    统筹基金
    最高支付限额
    审校确认有效期
    在职职工 80% 93.5% 70% 参保人每人/每季度/
    每病种600元
    (部分病种1200元)
    长期
    退体人员
    未成年人及
    在校学生
    85% 93.5% 65% 参保人每人/每季度/
    每病种150元
    长期
    其他居民
    参保人最多可选其中三个病种享受医保特遇,审每病种最高支付额当期有效,不滚存、不累计,无起付标准。
  • 三、二类门诊特定病种待遇标准(城镇职工、城乡居民)

    医疗保险基金支付二类门诊特定病种基本医疗费用,应当符合我市社会医疗保险二类门诊特定病种目录范围。


    1/ 类别及审核确认

    除急诊留观外,其余病种都须指定定点医疗机构确诊并审核确认。二类门诊特定病种(职工39个病种,城乡居民40个病种):恶性肿瘤放射治疗,恶性脑瘤(化疗,含生物靶向药物、内分泌治疗),恶性肿瘤辅助治疗(放疗、化疗及生物靶向药物治疗期间),恶性肿瘤(非放化疗),恶性肿瘤(放疗),血透、腹透治疗,家庭病床,急诊留观,慢性乙型肝炎,心房颤动抗凝治疗、慢性丙型肝炎,活动性、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小儿脑性瘫痪、多发性硬化、湿性年龄相关性黄斑变性、血友病,心房颤动抗凝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地中海贫血,肾脏、肝脏、心脏、肺脏、骨髓移植术后抗排异,多发性 硬化症,湿性年龄相关性黄斑变性,分裂感性障碍,精神发育迟滞,精神分裂症,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病所致精神障碍、新冠肺炎出院患者门诊康复治疗等疾病治疗。

    2/ 待遇标准

    1.急诊留院观察起付标准按参保人在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确定,每一医保年度只计算一次起付标准。急诊留院观察起付标准以上基本医疗费用按参保人相应的住院基本医疗费用的支付比例确定。急诊留院观察后直接转入本院住院治疗的,其医疗费用并入住院医疗费用中,统一按相应的住院标准结算。

    2.家庭病床起付标准按参保人在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确定,每90日需重新计算一次起付标准。家庭病床起付标准以上基本医疗费用按参保人相应的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基本医疗费用的支付比例确定。

    3.其他二类门诊特定病种不设起付标准,按参保人相应的住院基本医疗费用的支付比例确定。

    *最高支付限额以上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 四、住院待遇标准(城镇职工、城乡居民)
    1/ 起付标准及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起付标准(元) 共付段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人员类别 一级 二级 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基层医疗机构 规定标准 实施基药制度
    且零差率
    销售的药品
    规定标准 实施基药制度
    且零差率
    销售的药品
    在职职工 250 500 1000 90% 95% 85% 93.5% 80%
    退体人员 93% 95% 89.50% 95% 86%
    未成年人及
    在校学生
    150 300 500 90% / 85% / 80%
    其他居民 150 300 500 90% / 85% / 70%
    2/ 乙类项目个人先自付比例
    共付段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费别 药品 治疗项目 检查项目 可单独收费的
    一次性医用耗材
    安装各种人造器官
    和体内植入耗材
    在职职工
    /退体人员
    5% 10% 15% 10% 20%
    城乡居民 15% 20% 30% 30% 50%
    3/ 城乡居民医保住院检验检查费限额

    参保人每次住院纳入基本医疗费用计算的检验检查费按医疗机构级别设置最高支付限额。

    定点医疗机构级别 一级 二级 三级
    限额标准 500元 1000元 1500元
  • 五、就医流程